發表于:2023-11-20
設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是稅務籌劃的一種方式。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設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更有利于節稅。但也有幾個風險點需要注意。
體量。任何一種稅務籌劃方式都有一定的適用對象和適用條件。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只適用于那些客觀上體量較小、年開票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個人。對于那些每年流水過億的個人來說,若要將1億元拆成20個500萬元,設立20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無異于削足適履。在稅務稽查中,稅務機關會啟動一般反避稅規則,對交易的實質做整體性的判斷。也就是說,稅務機關會將20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判斷,以確定交易的正當性。
發票。發票是所有稅務籌劃中必須要考慮的問題。隨著金稅四期的上線,我國逐步從“以票管稅”轉變為“以數治稅”,發票被賦予了重要的載體作用。即使企業沒有偷稅,但發票使用不規范,仍然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在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中,也必須考慮發票的合規問題,重點在于開具發票所載明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實踐當中,也存在企業高管或者核心管理團隊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降低工資薪金稅負的情況。例如,企業高管年入千萬元,如果都按照工資發放計稅,稅負很高。于是,有些企業高管就與企業達成協議,由企業高管或者高管指定的特定關系人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企業將本應發放的工資薪金直接打款給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為了收取這筆實質上為工資薪金的收入,就必須偽造并不存在的交易事項,如為企業提供了咨詢服務等,并按照咨詢服務等開具發票。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原因在于向稅務機關錯誤申報了應稅科目,適用了錯誤的稅率。
收款人。無論是注冊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都僅僅是打通了注冊的投資者個人與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之間的財產通道,僅注冊的投資者個人的收入可以核定征收,其他人是不能夠享受核定征收待遇的。如果真的這么做了,就涉嫌偷稅。要考慮這種稅務籌劃的人士,一定要用自己的身份證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在這方面,不能搞“代持”,只能親力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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