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23-11-29
企業從一般納稅人分立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均衡抵扣和防范發票風險的問題。但這種方式必須順勢而為,主要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企業的年應稅銷售額不能過大,分立的數量不能過多。例如,企業年應稅銷售額1億元,能否分立成20個小規模納稅人呢?其實,金額越大分立的風險越高。企業所有的稅務籌劃動作都應具有正當的商業目的,要有客觀量化的材料支持企業的做法。
第二,商業模式確立了分立的難易程度。企業在選擇分立這種稅務籌劃方式時,一定要同時兼顧實質經營原則。實質經營原則要求企業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基礎。這一點決定了有些類型的企業適合分立,而有些類型的企業則不適合。例如,有些從事教育在線服務的企業就會采取這種方式,如在兩個不同的城市設立小規模納稅人,并根據年應稅銷售額情況靈活分配業務量,將一個城市超出業務量的在線服務項目轉由另一個城市的公司提供在線服務,然后由實際的在線服務公司開具發票。
一些必須要線下實體經營的行業,如餐館、美容美發、健身房、影院等,則不適用這種分立方式。例如,投資者在A、B兩個城市設立了兩個小規模納稅人從事餐飲經營。A市的餐飲公司生意爆棚,6月就已經接近年應稅銷售額500萬元;B市的餐飲公司生意慘淡,6月只有10萬元的銷售額。這種情況下,絕對不可以出現由A市的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服務、但向消費者提供B市餐飲公司的發票的做法,原因是B市的餐飲公司實際上未提供服務,因此不能開具發票。
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需要根據自身情況做好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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